山西锅炉改造控制大气污染
据了解,整治行动一个多月以来,已拆除燃煤锅炉36台,拆除门店燃煤大灶228处,截止5月31日,该县今年二级以上天数已达到139天,其中一级天数上到15天。
据了解,从今年4月20起,在怀仁县县委的高度重视下,由县政府组织,环保局牵头,住建、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等10多家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行动组,连续开展为期5个月的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专项行动,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造势力度,不仅在县内报纸和电视开辟专栏宣传,而且工作人员还广泛深入群众散发宣传资料,积极争取全民参与和支持。整治行动一个多月以来,已拆除燃煤锅炉36台,拆除门店燃煤大灶228处,截止5月31日,该县今年二级以上天数已达到139天,其中一级天数上到15天。
据悉,专项行动首先对控制区范围内餐饮、洗浴、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燃煤茶浴炉、灶具全部予以取缔,使用清洁能源,采暖采用集中供热;控制范围以外燃煤锅炉使用节能环保锅炉或治理改造,经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做到达标排放;云东经济区内的企业,生产取暖锅炉、茶浴炉、生活大灶全部使用节能环保锅炉或治理改造,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到达标排放;沿街门店供暖,要求全部采取集中供暖和燃气取暖;该县供热公司、天然气公司在物价局监督下制定合理、统一的安装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的价格,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好行动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污染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当政府干预不能有效改变这种外部性时,单方面企图控制污染的企业必然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山西省政府采取一轮又一轮的取缔、关闭小土焦、小冶金、小玻璃、小水泥、小火电等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企业的行动,并没能有效地引导企业向低能耗、低排污产业转变,众多企业在追求利益的抉择中仍然选择了高污染行业,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在政策限制下的规模由小变大。其根本原因是,这些行业的排污收费标准仍然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远不能补偿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的损耗。高污染行业通过占用居民生活大气排污消减量和关闭土小企业的排污容量,可以实现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占用环境资源、转嫁污染治理成本来获取额外利润的目的。
完善环保法规的目的是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的功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但是,作为环保部门考核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制定的大气排污标准,并没有考虑局部人口数量、生态敏感性等因素,导致对法规的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就山西而言,目前虽然90%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但大气污染仍十分严重,有研究表明,既使山西的全部工业企业都达标排放,也无法保证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因此,当前应依据省情、依据山西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消减目标,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修订和完善环保法规。
(1)制定山西省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重点排污行业(电力、冶金、焦化、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必须达到新标准要求,老企业限期达标。
(2)分行业制定单位产值能耗指标,严格执行重点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制定各企业原煤消耗年度指标和用洁净能源替代原煤的比例,制定电力、冶金、焦化等重点排污行业余热、废气(可燃气体)综合利用标准,并提出老企业达标的时间表。
(3)控制重点城市(市中心区范围)的煤炭消耗量,扩大集中供热、炊事用气(煤气、液化气)等公共服务范围。建设配煤中心,统一供应城市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杜绝使用高硫煤。
(4)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达到强迫污染者对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全部赔偿的目标。以此推动污染排放单位由花钱买排污转向清洁生产和加大对污染物的治理,迫使一部分工艺落后、生产设备简陋的高污染企业因治污成本提高而亏损,进而关闭或更新改造或转产。
(5)强化对焦化生产中排放的苯并芘污染物的有效管制。苯并芘是一种致畸、致癌物质,在炼焦企业集中地区空气中浓度较高,对当地居民健康影响很大。应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建立相应的监测手段,核算达标控制成本确定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企业布局,规范厂区与居民区的距离和厂区隔离带建设标准,减少在污染物中暴露的人数。
提高减排成本有效性的策略:
一般来说,当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后,随着排放量的增加控制每单位污染物所造成的破坏的边际成本是增加的。经济学研究认为,当边际控制成本与每一个污染源造成的边际损害相等时,污染控制效率是最优的。这时候污染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损害的价值是相等的,对每一个单位的边际污染排放收取与边际社会损坏值相等的排污费(税),就可以实现边际损害的内在化,这也是排放者减排成本最小化的选择。在不同的污染之中,对污染控制责任的不合理分配所带来的额外成本相当大,事实上政府通过“命令+控制”方法,无法实现排污权的有效分配,因此引进了引入市场力量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资料表明,排污交易比“命令+控制”方法控制成本低,更有效率。山西应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推进:
(1)以市、地为单位,给辖区内每个污染排放源分配相应的大气污染物年度排放限制量,根据辖区内污染物超过环境容量的幅度和预计达标期限制定消减计划,确定每个污染排放源年排污消减量。一些重点地区(特别是城市市区、冶金和焦化企业聚集区)尚未完成环境容量核定时,近期可根据国家(或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污染物年度排放量,依照省政府大气污染物排放消减目标,规定每个现有污染排放源(不包括新建工业企业)以每年6%~8%的幅度递减,直到当地的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标准为止。
(2)排污交易制度提高了控制手段的弹性,企业要达到规定标准可有多种选择,可以使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实施全过程的清洁生产工艺,也可以向有结余的企业购买排放许可证。对于超许可排放污染的企业,政府应强制其限期治理,缴纳超额罚款,并处以按超许可排放量等量扣除该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量的处罚。政府应制定相应条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在企业之间建立能源和物料循环利用、污染集中治理的生态型产业链,允许构成生态产业链条的上下游企业统一结算排污量。
(3)为了解决经济增长和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对于替代居民供热、炊事燃料的工业项目,最多可获取预期居民生活污染消减量的80%,作为替代项目的排污许可;企业可利用本企业排放容量结余或购买其他企业排污权用于抵消因改建和扩建新增的污染物增量;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环境污染情况,提出限制新建工业项目明细,鼓励投资者通过兼并、购买现有企业并运用新技术对原有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利用原企业的排污权生产。这样,可保证不增加区域的污染排放总量。